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建設補貼標準(含國家獎補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補貼。對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給予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fā)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2020年每年給予平臺網絡運營補貼100萬元。
深圳市2018年充電設施建設財政支持政策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一)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和安全運營技術規(guī)范,待《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執(zhí)行該辦法。新建建筑按規(guī)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 新建建筑按規(guī)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二)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 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 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三)補貼申請
按建設完工驗收時間享受對應年度的財政補貼政策。由充電設施投資企業(yè)在達到補貼申請條件后6個月內向市發(fā)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核查報告;
3.相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或備案文件;
4.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單位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補貼審批
市發(fā)展改革委對企業(yè)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fā)展改革委下達補貼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
補貼資金審批和撥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2018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配置安排,列入市發(fā)展改革委部門預算。
(一)市發(fā)展改革委、試點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根據下達的補貼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支付補貼資金。在年度結束后將本年度撥款情況向市財政委備案。
(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的其他事項依照粵辦發(fā)〔2018〕17號文件精神和上述程序辦理。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中央財政補貼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四)有效范圍
本政策適用范圍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
(五) 實施期限
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8月27日
廣州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標準出爐 建樁用電均有補貼
廣州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發(fā)布了《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辦法規(guī)定了對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和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的補貼標準。
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補貼對象為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標準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150元/千瓦的標準進行補貼;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對于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樁(單個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
江門發(fā)布充電設施補貼辦法 2016至2020年建成充電樁可獲補
江門發(fā)布了《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及發(fā)放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辦法規(guī)定了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2016-2020 年建成并竣工驗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或 2016 年至 2018 年 2 月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
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guī)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等。
補貼標準如下:
(一)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驗收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 550 元/千瓦的標準執(zhí)行,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 元/千瓦的標準執(zhí)行。
(二)2019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 300 元/千瓦、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60 元/千瓦予以補貼。
中山市充電樁2018年補貼政策
中山市發(fā)布《2018年中山市公共場所充電基礎設施推廣建設計劃的通知》,為優(yōu)化充電基礎設施布局,2018年計劃在學校、公園、酒店、商業(yè)廣場、客運車站等166個公共場所推廣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中山市發(fā)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示范應用項目資助實施細則》,充電基礎設施按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直流充電樁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100元/千瓦予以補貼;2019-2020年建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直流充電樁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60元/千瓦予以補貼,并且,對納入建設計劃地點的充電基礎設施,建成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可按照市相關補貼政策予以補助,計劃外地點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暫不納入補貼范圍,不享受市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一)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guī)范和管理要求。
2.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地點納入市政府年度建設計劃或工作方案。
3.充電基礎設施按《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
4.充電基礎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tài)可監(jiān)管,且相關數據信息需接入中山市充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
5.不屬于使用市、鎮(zhèn)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
(二)申請補貼的加氫站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加氫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氫站建設地點納入市政府年度建設計劃或工作方案。
3.不屬于使用市、鎮(zhèn)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八條 資金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且須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一)《中山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示范應用項目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中山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示范應用項目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三)項目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具有統(tǒng)一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項目立項(備案或核準)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明性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其他證明企業(yè)資金、資質及業(yè)務開展情況的有效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流程、審核流程、資金監(jiān)督管理、資金驗收、績效評價、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等按照《中山市發(fā)展和改革局產業(yè)扶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東莞市充電樁補貼政策
在對本辦法實施前已通過驗收并接入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平臺的充電設施(含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 號文出臺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平臺的充電設施)進行清算后,我市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yè)在東莞市域范圍內投資建設充電設施的總功率需達到 6000KW 方可提出補貼申請。對由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yè)聯合投資建設或運營的項目,項目控股企業(yè)需**控股,該控股企業(yè)參與投資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 6000KW 后,方可就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提出補貼申請。擬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yè)需承諾,充電設施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連續(xù)接入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平臺并穩(wěn)定運營 5 年以上,否則退還補貼資金(市級平臺上線運行后,擬申請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接入市級平臺)。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
珠海市充電樁補貼政策
《珠海市2015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使用實施細則》已于近日下發(fā),珠海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或出資人,從現在起至10月25日,可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該專項資金由省發(fā)改委、省財政廳下達珠海,專項用于引導和支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推廣應用。此次充換電設施補助對象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等領域投資費用的實際出資人。個人充換電設施如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隨車贈送的,不再給予補助。
補貼范圍
補助范圍為珠海市轄區(qū)內,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于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并提供服務的充換電設施,包括各類直流充電樁(機)、交流充電樁(機)、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加氫站等。充電設施包括公交專用充電站、出租車專用充電站、城市公共充電站等集中式充電站,以及分散式用戶專用充電樁和公共充電樁等。
補貼標準
據悉,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按服務能力,主要參考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直流充電樁(機)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機)100元/千瓦,換電站工位50萬元/工位,加氫站100萬元/站。
佛山市充電樁補貼政策
通知還指出,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列入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建設補貼標準(含國家獎補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補貼。對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給予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fā)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2020年每年給予平臺網絡運營補貼100萬元。
惠州市充電樁補貼政策
惠州市發(fā)改局發(fā)布就《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2020年)》(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擬明確電動汽車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的補貼標準、申報方式等細則。其中規(guī)定,直流充電樁將按315元/千瓦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按100元/千瓦給予補貼。